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5-27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9〕34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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