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5-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9〕52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加强残疾人证的统一管理,19978月我部与国家计委在《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中规定,残疾人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专户按你会使用计划拨付,专项用于残疾人证的印制发放开支。同年11月,我部财社字[1997]164号文件规定,残疾人证工本费由各省级财政负担,不得向残疾人收费。

    为简化手续,便于操作与管理,经研究决定,残疾人证工本费不再做为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残疾人证工本费仍由省级财政负担,按预算内专项经费管理使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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