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5-17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9〕9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对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的反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和有关税收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11日以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在2000年底前,其股金相当于当年银行年存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11日以后新吸收的社员股金,无论是否实行“保息分红”办法,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从200111日起,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抄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