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4-30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9〕23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贫困县所属乡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后其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贫困县所属乡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后其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办[1999]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0号)的规定,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由于贫困县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因此,凡改变行政区划后,即将贫困县管辖的农村信用社,随行政区域一同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的,改划之年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从改划之年次年起,不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