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9-04-2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清办字〔1999〕10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移交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
(一)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账款,应当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
(二)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当认真核查、分类排队。作为坏账损失申报须符合下列条件:
(三)存货损失主要包括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账)、毁损(霉变锈蚀、拆零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净损失和产成品削价损失等,以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巨大变化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损失。存货损失申报应当经企业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或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查签字的盘存记录。对于毁损、报废的存货损失数额较大的,还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报告。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
附件: 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
(二)涉及产权界定工作所依据的有关政策,及其界定前的产权情况和界定后各方协商的产权结果;
(三)开展价值重估工作的,应说明已重估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规定的重估范围,所使用的重估方法、升值幅度及企业今后增提折旧的能力;
(四)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数额,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本次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总额,并分别按损失原因归类说明申报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要逐项附注说明损失发生时间及原因;
(五)申报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处理渠道,需核减的所有者权益及其数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