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9年记账式(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4-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债字〔1999〕79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999年记账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及分销对象

    1.本期国债的发行对象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

    2.本期国债的分销对象为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村信用社联社。

    二、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额拟定为120亿元人民币(具体数额视市场需求情况确定)。本期国债以面值发行,期限10年,年利率4.72%,利息按年支付。

    2.本期国债从1999429日发行,55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3.本期国债起息日为1999429日,每年的429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42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承销合同和实际缴款数额,于1999511日前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销单位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息等事宜。

    三、发行方式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以下简称“承购包销机构”)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承购包销额度在自愿认购的基础上确定。各承购包销机构应于1999427日当日17时前,将自愿承购包销数额以传真的方式向财政部确认。各机构自愿承购包销数额传真确认件,要加盖本机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确认件样本见附件)。

    传真电话:(01068551271、(01068551272

    咨询电话:(01068551221、(01068551222

    2.本期国债承购包销额起点为5000万元,并以5000万元的整数倍承购包销。财政部将在各机构申报数额的额度内核定其最终承购包销数额,并与各承购包销机构签定承购包销合同。

   3.本期国债采取合同分销方式按发行条件分销,分销机构应通过中央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1999512日至514日。

    4.本期国债不面向社会发售,只限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

    四、发行款的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采取一次缴纳的方式。各承购包销机构于199956日(含本日)前,按照承购包销合同确认的额度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号:02150019903

        号:10051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将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五、手续费的支付

    1.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购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日内(不含节假日),向承购包销机构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费。

    2.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附件:国债承购包销额度确认书(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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