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4-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9-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经字〔1999〕143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请审批〈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和使用暂行规定〉的函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审批〈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和使用暂行规定〉的函》(国电财[1999]11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公司,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国家电力公司年度投资收益使用预算表(略)

          三、国家电力公司年度投资收益收支决算表(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华中电力集团公司,中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附件一:
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国家电力公司从199911日起停止向子公司集中折旧资金,改为收取投资收益。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范围包括:

    (一)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包括各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其他全资子公司。

    (二)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控股和参股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按全资子公司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投资收益。年度收入计划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商财政部同意后由国家电力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收取。

    第四条 全资子公司应上交的投资收益额,实行按季预交、年终据实结算的办法。各全资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投资收益额上交到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拖欠。

    第五条 对控股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收取投资收益的使用范围是:

    (一)对全国联网、跨区送电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二)对重大电源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三)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四)对科研、教育、通讯、调度、设计等事业单位的资本性投入;

   (五)处理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所需的恢复性资本投入;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应按照“先筹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投资收益。其中用于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对于竣工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财政部对投资收益实行预决算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应于当年3月底前编制投资收益(含以前年度集中尚未使用的折旧资金)年度使用预算,报财政部核批。投资收益年度收支决算,由国家电力公司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批。投资收益使用预算及收支决算报表格式分别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的收取使用管理由财政部负责监督。国家电力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投资收益收入计划及使用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取标准,禁止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对投资收益收取及使用的核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911日起执行。财政部和原电力工业部制定的《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到19981231日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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