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3-25
【颁布单位】 海关总署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署税〔1999〕21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意见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家计委拟定的《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已以国办发[1999]20号予以转发。该实施意见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

    “严格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基建程序管理。自1999年起,国家将批准条件成熟的城市启动轨道交通项目。新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开工报告,必须上报国家计委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并以国产化率目标作为审批立项的首要条件。未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包括进口设备清单和利用外交方案。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批准的可行性报告研究办理有关手续。”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审批城市轨道车辆、牵引传动与控制系统、铝合金车体材料、信号系统领域的项目。上述领域的建设项目(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不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一律报经国家计委审查或审批。

    请你关在接受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时,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认真审核,如遇问题,及时与总署关税征管司联系。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