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9-03-2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9-03-25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评字〔1999〕118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一)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一)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一)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二)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
(六)近3年年平均评估收入在人民币
(七)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五)近3年年平均评估收入在人民币
(六)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B级资产评估机构,可从事除金融资产和证券评估业务以外的资产评估业务;
(三)C级资产评估机构,可从事除金融资产、证券、政府指定评估业务以外的业务。
(一)资产评估机构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凡当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等级必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次年下降到与其条件相对应的等级;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等级必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上升到与其条件相对应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