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3-22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9〕14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鄂财农税发〔1999〕1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有关对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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