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3-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9〕2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19991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轻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