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9-03-15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1999〕43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
(一)营业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二)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