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3-11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9〕4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的规定,自1999年起,在取消各种价外补贴,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

    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调低后,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应严格按照国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在烟叶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仍均应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请各地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