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3-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计委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9〕11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报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报告》(民航财函[1998]748号)已悉。为减轻航空公司负担,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811日起,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其中,国内航线由按运输收入的10%征收,降低为按8%征收,国际及地区航线由按运输收入的4%6%征收,降低为按2%征收;自199911日起,国内航线再由按运输收入的8%征收,降低为按5%征收,国际及地区航线仍按运输收入2%征收。

    二、1998年国内各航空公司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凡达不到上述规定征收标准的,应当限期补缴;凡已超过上述规定征收标准的,不再予以退还,其超缴部分可相应抵减其1999年应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三、由于降低1998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而引起的投资缺口,由你局负责解决。

    四、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征收标准执行,确保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企业补亏等其他用途。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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