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3-05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8-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9〕3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企业可结转弥补的亏损,经研究,现对企业免税所得用于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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