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9-03-0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9-03-02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评字〔1999〕90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改进和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 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 |
(一)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归属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一般由财政部办理;归属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一般由同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归属地方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涉及以下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需由省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办理:
(五)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立项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上级主管单位或地方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认为合格的,正式行文提出确认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五)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有效期,原资产评估报告无效,须重新评估,并重新办理立项、确认手续。
(六)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评估报告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