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3-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政部公告〔1999〕2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500亿元,分为三年期和五年期两种,其中三年期350亿元,年利率为4.72%;五年期150亿元,年利率为5.13%

    二、本期国债从1999310日开始发行,430日结束。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调整的百分点作同幅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三、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不得更名,可以挂失,可以在银行质押贷款,质押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四、本期国债不可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年利率为1.44%;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年利率为3.78%;满两年不满三年的,年利率为3.96%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的,年利率为4.77%;满四年不满五年的,年利率为5.04%

    五、本期国债全部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部分其它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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