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9-02-2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9-02-25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基字〔1999〕30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
(一)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政法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