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9-02-23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9〕2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抄送: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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