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1-1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9〕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解决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竞争力有关问题的报告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国家经贸委《关于解决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竞争力有关问题的报告》的批示,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1.客运飞机适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技术指标调整为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关税暂定税率仍为1%

    2.19981231日前已征税进口的客运飞机,所征进口关税不再调整;未征进口关税的一律按本文通知的技术指标确定适用税率和计征进口关税

    3.199911日起进口客运飞机暂定税率,按税委会(19991号文的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民航总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