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9-01-0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基字〔1999〕1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
抄送: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市财政局。
附件:
(一)接受委托承办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接受委托承办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业务的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