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9-01-0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际字〔1999〕188号 |
【首选类别】 | 国际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完善外债转贷款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办理外债转贷款登记、开户和偿还等业务,特重申并补充规定如下: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款的偿还须由债务人报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各级债务人在申请购汇偿还贷款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转贷协议、外汇(转)贷款登记凭证和上一级财政部门的还款通知书。
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款偿还时,各级债务人应首先以自有外汇支付。无自有外汇收入时方可购汇。自有外汇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购汇。
2、对下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偿还,各级债务人中,只能有一级债务人购汇,不得重复购汇。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措施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健全管理,防止以对外还款的名义重复购汇。
国家统借统还、各级转贷协议中规定以人民币偿还的,由财政部统一购汇;其它情况根据转贷协议规定内容办理。下级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上级债务人只有在自有外汇收入不足时方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自有人民币购汇。上级债务人如以自有外汇收人垫款,下级债务人在偿还垫款时可以申请购汇。上级债务人如以人民币购汇垫款,下级债务人在偿还垫款时不再购汇。
3、鉴于农业、扶贫、教育、卫生、环保类项目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涉及面广,转贷层次多,为简化购汇手续,避免多主体购汇,以上项目(项目清单附后)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由财政部统一办理对外还款购汇手续。具体做法为:为维持转贷关系、记帐货币、汇率风险承担责任不变的前提下,上述项目每期需对外还款时,由财政部对转贷部门按应计的外币金额和即期人民币汇率收取相应的人民币,然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购汇。各级转贷单位不再就此类项目还款办理购汇,但仍可选择以自有外汇对上还款。本办法如行之有效,将推广至所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交转贷协议、外汇(转)贷款登记凭证和上一级财政部门的还款通知书。
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款偿还时,各级债务人应首先以自有外汇支付。无自有外汇收入时方可购汇。自有外汇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购汇。
2、对下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偿还,各级债务人中,只能有一级债务人购汇,不得重复购汇。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措施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健全管理,防止以对外还款的名义重复购汇。
国家统借统还、各级转贷协议中规定以人民币偿还的,由财政部统一购汇;其它情况根据转贷协议规定内容办理。下级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上级债务人只有在自有外汇收入不足时方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自有人民币购汇。上级债务人如以自有外汇收人垫款,下级债务人在偿还垫款时可以申请购汇。上级债务人如以人民币购汇垫款,下级债务人在偿还垫款时不再购汇。
农业:种子一期、农业教育二、淡水养鱼、新疆农业、红壤一、二、林业发展、国家造林、黑龙江农垦、农村信贷一、二、三、四、甘肃综合开发、江浙滩涂、陕西农业、河北农业、河南农业、广东农业、江西农业、山东农业、四川农业、长江中上游、塔里木盆地一、二期、加强农业灌溉、北方灌溉、淠史杭、农业支持服务项目、粮食流通项目、松辽平原农业开发项目、甘肃河西走廊项目、种子商业化项目、安宁河流域农业开发项目、饲料项目、黑龙江农业开发项目、农垦商业化项目、黄土高原、长江水资源、长江水灾紧急恢复、沿海资源可持续开发项目、黄土高原二期项目
扶贫:西南扶贫、秦巴扶贫、山西扶贫、西部扶贫
教育:电大短大、地方大学.、职业教育、教材开发、大学发展二、重点学科、师资培训、贫困省教育发展项目、师范教育发展项目、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项目、第二个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第三个基础教育发展、第四个基础教育发展
卫生:卫生一、卫生二、卫生三、农村供水一、传染病与地方病控制项目、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农村卫生人力开发项目、综合性妇幼卫生项目、疾病预防项目、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农村供水Ⅲ项目、卫生九项目
环保:环境技援、北京环境项目、湖北环保项目、苏南环保项目、上海环境项目、辽宁环境项目、第二个上海污水项目、船舶废弃物处理项目、重庆工业污染控制与改革项目、第三期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云南环境项目、山东环境项目、天津城市发展和环境项目、长春供水与环境项目、广西城市环境。
(注:2000年1月17日,省财政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太原分局以晋财外字[2000]4号转发,同时将我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办理外债转贷款登记、开户和偿还等业务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办理登记;我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外汇(转)贷款登记,由省财政厅(或其授权管理专用帐户的项目单位)凭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转贷协议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省以下使用外汇的债务人不再登记。
二、开立专户:我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报帐的专用帐户(周转金帐户),由省财政厅凭当地外汇管理局的开户通知书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用于对外支付货物和工程款、提现和结汇;同时为了便于同国际金融组织对帐,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再开立一个外汇利息存款户,用于贷款的还本付息。对于省财政厅直接以外汇转贷的项目单位,可凭省财政厅转贷协议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开立一个外汇分帐户。为便利资金拨付,分帐户原则上应在省财政厅开立贷款专用帐户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外汇分帐户的收支范围:收入省财政厅拨付的外汇(转)贷款;办理对外支付、结汇和还本付息。项目单位在办理对国外投标商的支付时,应持省财政厅出具的付汇批准件和承包(或供货)合同到开户银行办理;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中对国内投标商支付外汇时,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并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结汇时,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还本付息时,应持省财政厅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太原分局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
三、还本付息付费:省财政厅以外汇转贷的项目单位,在收到省财政厅还本付息费通知单后,应先以自有外汇偿还,若自有外汇不足和没有外汇的项目单位,可按省财政厅还本付息通知单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偿还。省财政厅以人民币转贷的项目单位,以人民币偿还,由省财政厅统一申请购汇。
由财政部统一办理对外还款购汇手续的农业、扶贫、教育、卫生、环保类项目,省财政厅(或授权管理专用帐户的项目单位)在以人民币偿还后,应将财政部还本付息通知单复印件报当地外汇管理局,以便核销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