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8-12-2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9-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字〔1998〕164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我部制定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组织贯彻落实。该制度从1999
附件: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办理预算外资金日常收缴、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预算外资金。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根据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和制度规定,参与做好预算外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工作,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财政专户管理,负责检查下级财政专户会计工作,以及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管理。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二、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供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增设会计科目及编号用。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一、资产类 | ||
1 | 财政专户存款 | |
2 | 有价证券 | |
3 | 应收款 | |
二、负债类 | ||
4 | 应缴代收上级财政专户款 | |
5 | 暂存款 | |
三、净资产类 | ||
6 | 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 | |
7 | 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 | |
8 | 乡统筹资金结余 | |
四、收入类 | ||
9 | 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 |
10 | 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 | |
11 | 乡统筹资金收入 | |
12 | 其他收入 | |
五、支出类 | ||
13 | 行政事业支出 | |
14 | 专项支出 | |
15 | 基本建设支出 | |
16 | 乡统筹资金支出 | |
17 | 政府调剂支出 | |
18 | 其他支出 |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预算外资金存款。
2.财政专户收到部门和单位上缴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拨付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以前年度用预算外资金结余购买的未变现国债等有价证券。
2.有价证券到期变现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相关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以前年度按有关规定有偿拨付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等应收回的预算外资金。
2.收回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应收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相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有偿拨付的未收回的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代上级财政部门收取或应上缴上级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财政专户收到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本科目余额反映本级财政专户应缴未缴上级财政专户资金数额。
4.本科目应按应缴部门和单位及代收或应缴预算外资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收到不明性质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资金、附加等预算外资金结余。
2.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上年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借记“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专项支出”科目上年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除专项预算外资金以外的其他各项预算外资金结余,包括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结余等。
2.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上年年末余额结转到本科目,即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行政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调剂支出”及“其他支出”科目的上年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即借记本科目,贷记“行政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调剂支出”及“其他支出”科目。
如经批准将预算外资金转入财政预算内统筹使用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设置明细科目,并按部门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用于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支出的结余。
2.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乡统筹资金收入”科目上年年末余额结转到本科目,借记“乡统筹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乡统筹资金支出”科目上年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乡统筹资金支出”科目。
如经批准将预算外资金转入财政预算内统筹使用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缴入财政专户中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资金、附加等预算外资金收入和专项预算外资金存款利息。
2.取得基金、资金、附加等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即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度累计收取的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部门和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包括部门和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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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转入“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
5.本科目应按收取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本科目核算除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乡统筹资金收入以外的未纳入预算,直接由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专户一般预算外资金存款利息、各种捐赠资金等。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核拨给部门和单位用于单位经费支出的预算外资金。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给部门和单位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等专项支出。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并按资金用途进行明细核算。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的用于部门和单位基本建设的支出。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核拨的用于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支出。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到“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经批准从一般预算外资金中统筹安排的款项,包括调入财政预算内部分。
2.统筹调剂拨出财政专户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1.本科目核算除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乡统筹资金支出和政府调剂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经批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费用等。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等科目,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要在年度终了前,核对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计划执行数与部门和单位上缴财政专户实际数核对清楚。
二、清理本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属本年度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年终前必须如数缴入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会计对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拨款支出,应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进行核对。由于部门和单位支出预算编制大,而造成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户本年资金大量沉淀的,应在清算期内收回。收回的资金相应冲减本年预算外资金支出。
三、与开户银行进行对账。年度终了后,及时与各有关开户银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清理往来款项。财政专户的暂收、暂付等各种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认真清理结算。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有关收支账户。
第十八条
一、结清旧账。将各项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账。
二、记入新账。将各账户上年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账和明细账各账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决算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批准数与上报的预算外资金决算数有差额时,在本年有关账户中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方法填列报表。需要汇总报表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汇编范围汇总,防止漏报。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编制和汇总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