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部分进口物资免税审批手续改由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12-25
【颁布单位】 海关总署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署税〔1998〕81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深圳、湛江、广州、乌鲁木齐、西安、长沙、南京、郑州、西宁、成都、石家庄、昆明、武汉、太原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有关规定的通知》(署税[1997]699号)、《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新星石油公司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1997]865号)、《海关总署关于地矿部在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1997]951号)及《海关总署关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1997]1051号)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务院机构调整后新组建的企业)、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国土资源部(原地质矿产部),中国煤层气集团公司(原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及勘探、开采煤层气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应分别报送海关总署关税司、监管司审批。总署机构改革后,上述业务职能划归关税征管司负责。为严格审批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通关,总署决定自199911日起,将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及勘探、开采煤层气项目所需进口物资的部分审批手续改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署税[1997]699号文附件所列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除本通知附件一所列部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报总署审批外,其余部分均改由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批。

    二、本通知附件二所列项目单位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直属海关负责审批并出具征免税证明,并按照《减免税数据库管理系统》的要求将有关审批情况通过计算机网络通知进口地海关。项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与项目所在地海关应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进口免税物资的审批和后续管理工作。

    三、项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除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核对项目单位和进口物资免税范围外,还应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下发的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通知来确定本关区所管辖的海洋或陆上特定地区的项目,对免税范围不清或项目本身不明确的,应及时上报总署予以明确,不得随意扩大解释。

    四、根据本通知规定仍由总署审批的免税项目,应由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现行审批程序报海关总署审批,并随附合同、单证、清单及必要的资料、图片、说明等。

    五、对总署关税征管司在199812月底前已批准免税进口,199912月底到港的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物资,仍按关税征管司原批准文件执行。

    六、由于这次审批手续调整工作政策性强,调整幅度大,各海关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人员到位,明确审批范围、权限及不同情况的征免税界限。同时,主动与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联系,宣传海关政策规定,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七、为保证此次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总署关税征管司决定在明年一、二月份对各直属海关负责此项工作的有关领导和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一:仍由总署审批的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减免税物资清单

    附件二:(1)-(5):项目单位与主管海关对照表

附件一:属于总署审批的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减免税物资清单

    1、石油专用管材;化工材料、各种添加剂、油品类: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建筑施工材料;

    2、各种船舶、直升机和特种工程车辆(包括改装车);

    3、不随设备、仪器单独进口的配套件、零部件;

    4、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以外的单位或承包合作对象,为享受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及勘探、开采煤层气税收优惠的项目进口物资(不含中外合作开采石油);

    5、为在国内制造供我国海上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经核准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附件二(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单位与主管海关对照表

天津海关
湛江海关
序号
北京海关
上海海关
广州海关
深圳海关
1
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ACT作业者集团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
2
中国海洋石油测井公司中海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公司中海华东能源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天然气利用公司菲利普斯中国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中海石油南方钻井公司
3
中海石油技术服务公司中海石油北方船舶公司超准能源服务国际有限公司 JHN石油作业公司中海石油南方海船舶公司
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研究中心中海石油北方钻井公司  阿莫科东方石油公司雪佛龙海外石油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5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生产研究中心中海石油海上工程公司  挪威国家石油(东方)有限公司 
6
 中海石油平台钻井公司  壳牌勘探(中国)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 
7
 中海石油设计公司  凯恩能源PLC公司 
8
 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  圣太菲中国能源有限公司 
9
 雪佛龙海外石油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 
10
 菲利普斯中国有限公司  美国阿科中国有限公司 
11
 埃索中国石油上游有限公司    
12
 德士古公司    
13
 日中石油开发株式会社    
14
 阿吉普中国公司    
15
 阿帕契中国公司    

附件二(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开采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单位与主管海关对照表

序号
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大连海关乌鲁木齐海关石家庄海关西宁海关郑州海关成都海关西安海关
1
埃索上游中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青海石油管理局加拿大哈斯基石油中国公司美国德士古(中国)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
2
意大利阿吉普中国公司  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华北石油管理局    
3
德士古(中国)公司  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局    
4
安然石油天然气中国有限公司        
5
科麦奇石油中国公司        
6
能源开发(中国)有限公司        
7
美国陆安开发公司        
8
美国盟德集团有限公司        
9
美国阿莫科东方公司        
10
美国雪佛龙公司        
11
加拿大LVR公司        
12
加拿大皇朝能源公司        
13
加拿大法玛斯特公司        
14
加拿大泛华能源公司        
15
加拿大哈斯基石油中国公司        
16
加拿大同力公司        
17
英荷壳牌勘探(中国)有限公司        
18
美国阿帕奇中国公司        
19
澳大利亚环球石油中国公司        
20
日本石油公司        
21
东华石油(渤海)公司        
22
英国BP公司        
23
香港BECBURY公司        
24
香港中汇石油有限公司        

附件二(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开采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单位与主管海关对照表

序号
青岛海关郑州海关武汉海关南京海关昆明海关
1
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江汉石油管理局江苏石油勘探局滇黔桂石油勘探局
2
 河南石油勘探局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3
   管道储运公司 
      
      
      

附件二(4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开采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单位与主管海关对照表

序号北京海关郑州海关长沙海关乌鲁木齐海关上海海关广州海关青岛海关
1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石油局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南石油局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石油局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石油局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公司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石油钻井研究所
        
        
        

附件二(5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煤层气项目单位与主管海关对照表

天津海关
序号
北京海关
太原海关
大连海关
1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联大港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联山西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联辽河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2
阿科中国有限公司 菲利普斯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中联阜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3
菲利普斯中国有限公司   
4
德士古中国公司   
5
SABA石油中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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