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8-12-1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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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发字〔1998〕50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综合开发 |
【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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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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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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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自1999年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94)财农综字第2号]第六条规定的“按财政投资额1.5%提取的项目前期工作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按财政投资额的2%提取。前期工作费用于项目正式立项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论证所必需的费用,全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请加强前期工作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