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8-12-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发字〔1998〕50号
【首选类别】 农业综合开发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自1999年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94)财农综字第2]第六条规定的“按财政投资额1.5%提取的项目前期工作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按财政投资额的2%提取。前期工作费用于项目正式立项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论证所必需的费用,全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请加强前期工作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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