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11-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8〕16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1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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