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2号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8-02-2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政部公告〔1998〕2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及附息国债按年付息事宜公告如下: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5年期国库券(无记名实物券),于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1993年7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为保值期,保值贴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1998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兑付期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199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10月15日到期还本付息,期限5年,年利率14%。

    3.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3年期无记名国库券,于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4.5%,兑付期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4.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1998年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满3年的(按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3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分档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年利率9.36%;满1年不满2年,年利率11.34%;满2年不满3年,年利率12.42%。

    5.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二期)国库券,从11月2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1998年12月16日以前(含12月16日)满3年的(按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3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1995年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分档年利率计付。

    上述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6.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第三期非实物国库券(附息债),期限5年,年利率15.86%,于7月1日支付最后1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7.无记名国库券(实物卷)的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营业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及金融机构证券营业部办理;非实物国库券(附息债)的兑付,由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发售网点办理;财政债券的兑付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8.1998年办理付息事宜的国债有:

   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11.83%,6月14日支付第2年利息。

    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8.56%,11月1日支付第2年利息。

    1997年记帐式(二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9.78%,9月5日支付第1年利息。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8%,9月3日支付第2年利息。

    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8%,9月22日开始(对月对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上述国债指定的付息日期遇节、假日均顺延。

    9.记帐式国债的付息事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办理。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事宜,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10.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年度国债,1998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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