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12-0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1997-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字〔1996〕78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参考消息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国发
一、在
4.新华通讯社的
第
二、在
三、在
四、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