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5-10-0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 【实施日期】 | 1995-05-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商字〔1995〕482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为了帮助灾区生产自救、确保灾区人民生活不出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内贸易部、财政部联合以国粮综联[1995]181号、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精神和中央与地方粮食事权划分,中央只对确需帮助的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安排救助粮,重大和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需的救灾粮食由灾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动用地方储备粮食解决。
二、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救灾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内贸易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救灾粮食数量和各地灾情,联合下达专储粮救灾计划。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厅)、财政厅(局)要严格按中央下达的专储粮救灾计划安排灾区人民生活,层层落实,把救灾粮真正供应到需救助的灾民手中。地方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动用国家专储粮救灾不得突破中央下达的计划指标,不得截留挪用、倒买倒卖。在中央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年终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与各省粮食局(厅)据实办理清算,节余的救灾粮转作专储粮,不得用于议价销售。
四、用于救灾的国家专储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确定的作价原则(即国家确定的定购粮当年收购价格加必要费用)制定具体的销售价格,组织供应给灾民。1995年救灾粮价格按
五、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救灾粮作价原则,各地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粮综联[1995]181
六、中央下达救灾计划内的专储粮,按下达计划文件规定的时间出库,中央财政从出库截止日起,相应停拨这部分专储粮的费用、利息补贴。
七、粮食企业调出救灾用的专储粮一律以购进时国家规定的原始结算价结转成本,凡已按财政部等部、局(94
八、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救灾粮经营费用的地区,财政部门动用粮食风险基金时一律通过“粮食风险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列支,粮食企业将应收的补贴计入“应收补贴款”、同时作“补贴收入”处理,在供应救灾粮时不得再向灾民收取经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