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9-3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字〔1995〕75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某些铁路局提出目前铁道部仍按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精神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该文件在明确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有关的税收问题方面规定:今后新增税种准予免缴或从应缴营业税中扣除。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7号)明确对铁路工副业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这些地方要求进一步明确实行新税制后对铁路工副业也不再给予免征资源税照顾。为此,特通知如下:
资源税系于“六五”期间开征,不属于“七五”期间新增税种。而且,国务院对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财政部在[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