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5-07-1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5〕41号
【首选类别】 财政法制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政和税务部门来文要求,对文件有关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退税适用的范国

  (一)“通知”附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所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和刊物,是指根据原国税发[1993]059号文第六条第16款的规定,1993年已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报纸和刊物。凡1993年未按上述规定免税的报刊,不得列入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

  (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以及军事部门,其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原则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三)新华通讯社的报纸和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确定为:《参考消息》、《半月谈》、《新华每日电讯》、《经济参考报》、《燎望》、《环球》。

  二、关于增值税的退税环节

  “通知”附件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各种报纸和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三、关于增值税退税手续

  增值税的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实施细则的制定

  “通知”附件第十六条“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中的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地制定出实施细则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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