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7-0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会字〔1995〕22号
【首选类别】 农业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出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一、应交增值税:                      
  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   1        
  2.销项税额              2        
    出口退税              3        
    进项税额转出            4        
    转出多交增值税           5        
                      6        
  3.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9        
    减免税款             10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1        
    转出未交增值税          12        
                     13        
                     14        
  4.期末未抵扣数(用“一”号填列)  15 ×      
二、未交增值税:                       
  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一”号填列)16 ×      
  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一”号填列)17        
  3.本期已交数            18        
  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负号填列)19 ×      
                               
编制说明:

  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栏的记录填列。

  2.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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