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6-1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5-06-12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监字〔1995〕32号 |
【首选类别】 | 监督检查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对交通银行系统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何分工问题,部分办事处(组)曾向部反映,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对交通银行各分、支行(包括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财务决算,均由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执法要求就地审查。对管辖分行所属跨地区分、支行的财务决算审查,由该分(支)行所在省(自治区)办事处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财政部规定表式和要求,将审查结果送交管辖分行所在地办事处汇总报部;审查决算中涉及对违反财政法规单位处以罚款的,由执行审查的办事处(组)依法实施。
二、对财政部授权的涉及管辖分行所属跨地区分、支行的各类财务审批(审查)等监督管理事项,由各分、支行所在省(自治区)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送交管辖分行所在地办事处按规定核批(审查汇总);管辖分行所在地办事处要及时将核批(审查汇总)情况反馈给提出审查意见的办事处。 请按上述精神和有关规定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交通银行系统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各分、支行行政区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