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扫盲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6-10
【颁布单位】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教财〔1995〕93号
【首选类别】 教科文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委、财政局:

    到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是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是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这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战略决策,也是全党、全国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历史任务。为了确保按规划完成扫盲任务,各地应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妥善解决扫盲经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决定安排扫盲奖励专款用于今后几年的扫盲表彰、奖励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对在扫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的地方,可以根据扫盲工作情况,在其安排的配套资金中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扫盲工作,具体数额由各地自定。

三、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的经费渠道: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以及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五)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总之,要千方百计落实扫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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