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6-10 |
【颁布单位】 |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教财〔1995〕93号 |
【首选类别】 | 教科文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委、财政局:
三、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的经费渠道: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以及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五)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总之,要千方百计落实扫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