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企监字[1994]第007号“关于一九九四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反应强烈。许多企业和业务主膏部门,纷纷来信来函,指出该文件中有关提法违反了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旋条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外商投资经营企业的查帐报告,必须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后出具。目前,尚无任何法律修改这些规定,国务院也未发布行政法规修改这些规定。你局企监字(1994)第007号《关于一九九四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提交的材料仍按去年年检办法执行,其查帐报告必须由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我们认为“由审计师事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查帐报告”这条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与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相冲突。希望你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