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1-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5-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基字〔1995〕6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有关强化财政监督的要求和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有关精神,为做好中央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地质勘探费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和范围通知如下:

  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法规,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发挥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作用。

  二、监督检查中央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对中央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基建投资安排情况及工程进度报表。

  2.对中央重点建设项目,应建立经济档案(格式附后),并安排专人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及季度定期报表制度,反映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季度终了后20天内报部;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定期写出专题报告;年度终了写出年度综合报告报部基本建设司、财政监督司。

  3.根据部里要求,参与竣工项目预验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对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三、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监缴中央基本建设收入、工程竣工结余资金和投资包干节余等应交中央财政的收入。

  四、对申请“拨改贷”豁免的中央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情况签署审查意见。

  五、对属于清产核资范围申请“拨改贷”和“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余额挂帐停息的中央企、事业单位签署审查意见,负责对当地的中央级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资产价值重估及资金核实结果进行确认。对当地中央级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收缴。

  六、对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降价,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见。

  七、监督检查各所在地区中央级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财税政策、法令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中央级地质勘探费支出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八、财政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对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中央级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财政监督管理的事项。

  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指定专人,经常深入建设单位及其经办行调查了解基建投资及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部基本建设司、财政监督司。

  十、本通知自199511日起执行。

  附件:中央重点建设项目经济资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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