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财税法规草案保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5-01-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法字〔1995〕3号
【首选类别】 财政法制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51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最近,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相继编印了《预算法》的学习资料,组织了学习培训,掀起了学习宣传《预算法》的高潮,这种情况是很好的。但是,我们也发现一些学习资料中把尚未由国务院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代拟稿)》也收编在内,这是欠妥当的。因为国务院还没有审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能还会有变化;而且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决定什么时候对外公布。

  法规草案中一般都有一些意向性的政策,这些意向性的政策在法规未完成立法手续之前,要注意保密,否则会给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带来影响。特别是财税法规涉及分配和各个方面的切身利益,比较敏感,有些正在讨论中的问题是不公开的,今后,各地不要将未正式发布的财税法规文件公开或收编发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公开或收编发行的,应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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