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01-0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字〔1995〕2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计委关于安排1994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知 |
国务院决定,从
一、国家储备粮食(即“五○六”和“甲字”粮,以下简称“国储粮”)升值款的处理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特准储备资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销售国储粮应上交的特准储备资金。
企业应按
由于移库和调整布局引起国储粮转移的,调出方应将调出的国储粮所占用的储备资金划拨给调入方,调出方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调入方借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企业销售国储粮时,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实际上交特准储备资金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专储粮升值款”明细科目,核算库存专储粮应专项上交的库存升值款。企业应按1994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地方储备粮食升值款”明细科目,核算库存地方储备粮食应专项上交的库存升值款。其帐务处理比照上述专储粮升值款的规定。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商品库存粮食升值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库存粮食发生的提高后的定购价与库存成本价的差价款,企业销售商品库存粮食,应按库存成本价与提高后定购价的差价冲减商品销售收入,借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商品库存粮食升值款”科目。企业销售商品库存粮食的升值款主要用于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用升值款弥补财务挂帐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商品库存粮食升值款”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专项弥补财务挂帐”等科目。
企业在填列“损益表”时,应将商品库存粮食按库存成本价与提高后定购价的差价并入“减:抵扣销售收入的应交款”项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