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88-01-2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工字〔1988〕6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
一、经国家批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试点企业,其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加工资指标范围内,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企业,应在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中解决。
二、经国家批准实行技师聘任制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和津贴标准发给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企业,应在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