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87-11-0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外交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外字〔1987〕884号 |
【首选类别】 | 行政政法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 |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将有关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不成立海外房地产管理筹备小组,由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共同负责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执行《请示》中所提的筹备小组的四项任务。日常工作由财政部外事财务司办理。
二、请各部门、各地区按《请示》中的要求,于1988年3月底以前务必将所属的海外房地产的清理结果报告财政部、外交部。
三、从
四、中央各单位购建海外房地产的年度计划,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地方各单位购建海外房地产的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外事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