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87-10-3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外字〔1987〕913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各部、委、局,中央直属机关,各人民团体,总后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近来国际上货币汇率波动较大,为避免汇率风险,各部门、各地区因公派出临时出国团组,尤其是外汇开支较大的团组,在带汇方面要注意改变只带美元的做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个人零用费和按规定以人民币兑换的外汇,仍按美元计算支付。
二、临时出国团组,前往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法国、英国、联邦德国、香港等,应携带该国或地区的货币,或者坚挺的其他可兑换货币。
三、临时出国团组,前往外汇管制较严和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国家和地区,应携带美元或坚挺的可兑换货币。
四、在银行开立美元现汇帐户的企、事业单位因公派出的临时出国团组,应按照前条原则,在国内银行能兑换前往国家货币的,宜尽量携带该国货币。
五、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派出临时出国团组所去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按上述精神,掌握好出国团组的带汇币别,以减少汇率风险,为国家节约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