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87-09-0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字〔1987〕53号 |
【首选类别】 | 注册会计师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
目前,全国会计职称改革工作正在按照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为了妥善做好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各地在部署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时,应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实行条例》和《实施意见》以及本地区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纳入统一部署,同步组织实施。
二、对于经济完全自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会计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结构比例范围内,参照企业确定专业职务限额指标的控制方式,提出本所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数额,报本地区有关部门批准。
三、各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兼职注册会计师,应由其所在单位评审和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