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87-05-0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字〔1987〕44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河北、陕西、辽宁、黑龙江、山东、浙江、江苏省,天津及沈阳、大连、哈尔滨、南京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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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于户口、粮食与工资关系跨地区的各类人员,包括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由于各地发放肉价补贴办法不同而没有领到补贴的,在取得原单位开出的未领到补贴款的证明后,由现户口、粮食关系所在地按照当地职工标准予以补贴。属于这类情况的人数不多,增加开支有限,希望各地尽快予以解决。
第二,对于中央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家属的肉价补贴款,应统一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各地规定的肉价补贴标准,除中央财政分担每人每月1元外,其差额部分由所在地财政予以补贴。地方财政负担全部补贴差额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与单位商定,让有负担能力的企事业单位适当负担一部分。对没有负担能力的单位,其补贴款由地方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