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87-04-2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文字〔1987〕101号 |
【首选类别】 | 行政政法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
最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人民来信反映,一些地方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在收取出差人员住宿费的同时,还加收10%的“城市建设附加费”,有的按人每天收取
一、根据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的规定,各地区自行开征的城市建设附加费,应即停止执行。今后发现有征收此项附加费的,住宿人有权拒绝交付,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二、一些地区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对旅客征收“人身保险费”的,应采取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包办。自愿投保的“人身保险费”应由本人自理,公家不予报销。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