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86-08-0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工字〔1986〕380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问题的批复 |
遵照国务院国函
一、从
二、各海关代征的吨税人民币收入,直接汇解交通部在银行开立的专户,专款专用。海关代征的吨税外汇收入,仍按现行办法,由海关向中国银行办理结汇上交财政后,再到财政部按规定办理外汇留成手续。海关代交通部征收的吨税人民币手续费,由交通部与海关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