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86-04-1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商业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86〕50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不发西藏),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粮食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
一、国务院国发
二、对没有粮食定购合同的纳税人,一般应征收代金。如果纳税人缴纳现金有困难,要求以粮食缴纳农业税的,粮食部门也应予接收。
三、在农业税征收粮食的地方,粮食部门接收的征粮和购粮,按中央、国务院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先征后购”的原则,首先结算农业税款,并及时划转国库。凡是农业税征收粮食的,应根据国务院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