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税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6-04-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商业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字〔1986〕5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不发西藏),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粮食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1号文件规定,为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1985年农业税由征收实物为主,改为折征代金为主。这对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保证农业税任务的顺利完成,起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有些地方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合同定购制度,保证粮食收购任务的完成,要求农业税仍以征收粮食为主。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对上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85]71号文件已经明确:“国家确定的粮食合同定购数量中,已包括农业税的粮食数量。……如少数地区农业税仍需征收粮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暂不实行折征代金的办法。”据此,有些产粮区或需要征收粮食的地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农业税仍可以征粮为主,由粮食部门接收。

  二、对没有粮食定购合同的纳税人,一般应征收代金。如果纳税人缴纳现金有困难,要求以粮食缴纳农业税的,粮食部门也应予接收。

  三、在农业税征收粮食的地方,粮食部门接收的征粮和购粮,按中央、国务院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先征后购”的原则,首先结算农业税款,并及时划转国库。凡是农业税征收粮食的,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1号文《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精神,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价格与财政部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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