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4-11-01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014-11-01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111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施行。

198212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12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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