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7-08
【颁布单位】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0-12-01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首选类别】 国家基本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品种选育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和开发。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五十八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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