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十三条 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无偿提供。
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于防务目的的,无偿移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需将澳门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用于公共用途,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点,为澳门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和军事设施,并负担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