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89-12-26 |
【颁布单位】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1990-01-01 |
【法规层次】 |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 【文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
【首选类别】 | 国家基本法规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89年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